中国天化工(00362):呈请已延期至9月27日进行进一步过堂聆讯

2023-08-24 05:56:13 来源:智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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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化工(00362)发布公告,于2013年12月4日,王月娴女士(呈请人)认购该公司发行面值港币1000万的八年期债券。该公司按呈请人指示向呈请人指定户口支付港币580万,呈请人向该公司签署免除契约(免除契约)并承诺免除该公司于债券到期日向呈请人支付其中本金港币450万(即该公司于债券到期日时只需偿还本金港币550万)。

该债券到期后,呈请人拒绝承认免除契约,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港币1320万(包括本金港币1000万及所有利息港币320万)。就此,该公司与呈请人在支付金额上发生分歧,导致呈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展开法律诉讼程序。

于2022年11月30日,除于2022年2月22日提出港币1320万的索赔外,呈请人亦入禀以简易判决程序审理该债券,其本金金额为港币550万。于2023年4月13日,法院以简易判决(简易判决)着令该公司向呈请人支付港币550万。经听取法律顾问就若干理由发表的意见后,该公司已就此简易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将通过重审的方式进行。上诉结果仍在审理中。

尽管重审尚待审理,于2023年6月8日(并于2023年7月3日重新提交),呈请人根据2023年公司清盘程序第243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清盘呈请(呈请),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条文对该公司进行清盘,内容有关法定要求。

该呈请已于2023年8月16日听审,并已延期至2023年9月27日进行进一步过堂聆讯。

该公司已就呈请向高等法院申请并于2023年8月22日获授出认可令,尽管已提交呈请,但自提出呈请之日起所有已发行及缴足股份的转让均不会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而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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