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家事审判中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特色

2023-05-26 11:10: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由于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事件具有人身性、伦理性、涉公益性等特点,许多国家或地区均设置了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家事审判程序,德国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2008年,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的出台,对家事审判程序进行了统合规定,实现了家事事件审理的非讼化与专业化,也进一步推动了德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分立。尤其是在证据收集制度方面,其运行模式、收集方式等具有极为显著的独特性。

家事审判改革与证据收集制度演变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家事审判程序的国家。早在1877年《民事诉讼法》制定之时,便规定了相应的审判程序。此后,德国《民事诉讼法》多次修改,家事事件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为了解决家事事件程序规定分散所导致的适用难题,德国于2008年9月19日审议通过了《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构建了适用于家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的统一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实现了家事事件程序的非讼化。


(资料图片)

在德国家事审判改革的一系列进程中,其家事证据收集制度有较大的变化:第一,进一步明确在家事审判程序中适用职权探知主义,并对法院的职权调查作出相应的限制。第二,基于追求血统真实的价值,明确亲子鉴定过程中的勘验协力义务。第三,创设程序辅佐人制度,注重对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听审,强调对未成年子女的程序保障。第四,取消了检察官参与诉讼的制度,检察官不再享有法庭辩论权、发表意见权,以及为维持婚姻而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的权利。取而代之,《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确立了主管行政机关参与并有权获得听审的特别制度。

适用有限的职权探知主义

不同于以民事私权自治为内在逻辑的普通民事诉讼,家事事件的审理涉及对身份公益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障、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理以及身份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故而,《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在诉讼资料的收集与提出方面采取法官主导的职权探知主义模式,而非普通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模式,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除了直接调查证据以外,法官还可通过程序指挥与释明的方式影响诉讼资料的提出。比如,引导或促进参加人及时说明全部案件事实,并补充不完整陈述、对不同的法律见解予以疏明和提示等。

不过,《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对婚姻事件与家事争讼事件适用法官职权调查作出了保留,且在婚姻事件程序、血缘关系事件程序的具体适用中予以相应限制。在离婚或撤销婚姻事件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审酌参加人未主张的事实,仅限于该事实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或者申请人未予反对的情形。在撤销父亲身份事件程序中,法院的职权调查也以有利于维系父亲身份或者撤销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为限。

血缘关系强制检测

为了查明亲子关系,确保血统真实,德国法规定了血缘关系基因检测制度,并确立了任何人负有在必要时容忍血缘检测的勘验协力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598a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享有请求允许进行基因检测的权利。对于权利人的申请,家事法院应根据查明出身是否有悖于子女最佳利益,从而决定是否发布容忍取样的强制命令。

在审查程序中,法院应于特定期日组织进行法庭调查,且要求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参加人亲自出席发表意见。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父母以及年满14周岁的子女本人的意见,对于14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可视情况裁量。对于法官发布的基因检测命令,被检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容忍提取血样,但承担这一义务对其过于苛刻的除外。

对于义务人拒绝接受检测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拒绝作证的书面说明、言词辩论以及中间争点的审理程序等规定。若该义务人无正当理由而多次拒绝配合的,法院可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拘传到案接受检测。

注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表达与权利保障

未成年子女享有听审请求权。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德国宪法赋予诉讼主体的基本程序权利,法院通过听审程序,保障当事人以恰当且充分的方式表达其意见。德国法极为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程序主体地位,在家事审判程序中赋予其充分的听审请求权。以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为例,对于年满14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当对子女本人进行听审,除非该案件仅涉及子女财产且无须子女亲自到场。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子女,考虑其身心特点以及保护需要,法院听审受到相应限制,仅限于子女的主观意向、关系等对法院裁判意义重大或者存在其他必要的情形。

法院对于子女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具有强制性,只有存在重大事由,法院才可不听审子女本人。若因紧急危险而未能实施听审程序的,法院应在危险消除后立即安排听审。法院应注重听审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不能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以及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法院还需在涉及子女人身或其他亲子关系事件中,对父母或照料人进行听审,以获取更多与子女有关的案件信息。

程序辅佐人对子女利益的主张。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需要,法院应当为子女选任合适的程序辅佐人。程序辅佐人适用于子女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存在冲突、变更监护权、将子女与共同生活者分开的、涉及交付子女的,以及剥夺或严重限制探望权等家事事件。程序辅佐人是子女利益的代言人,其应当积极确认子女的利益,收集与子女福祉相关的信息与证据,并在诉讼中加以主张或提出。在这一过程中,程序辅佐人应以适当方式将案件审理信息告知子女,探知其真实意思,同时也可与子女的父母、其他亲属、学校老师、青少年局等进行沟通,获取相应信息。

对行政机关意见的听审

《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确立了主管行政机关参与的特殊制度。一方面,主管行政机关可针对夫妻双方直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并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尊重青少年局有关子女福祉的意见,履行对青少年局的听审程序。以撤销父亲身份事件程序为例,若申请主体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则法院应当听审青少年局,其他情形下则由法院裁量决定是否听审。此外,在涉及子女人身事件、收养事件、婚姻住宅事件、暴力保护事件等家事事件的审理中,也存在法院听审青少年局有关子女利益意见的规定。

涉财产事项的答复义务

在家事事件中,为了查明案涉财产状况,解决举证方的证明困境,德国法从实体与程序层面为关系人或当事人设置了询问请求权与答复义务。以婚姻或家庭财产事件为例,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双方享有答复询问请求权,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答复关于初始财产、终结财产或者分居时财产的询问。该请求权原则上在夫妻财产制终止后,或者配偶一方申请离婚、婚姻废止、提前废止净益共同体之后而产生。

在程序法上,《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也规定法院可以发布强制命令,要求配偶双方在指定期间内说明请求分配的家庭财产、全部家庭财产清单等信息,并提交特定证明。对于配偶一方违反程序法上答复义务的,法院无须在此范围内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此外,《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还在养老金调整事件、扶养事件的审理程序中作出了有关答复义务的类似规定。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证据收集模式转型研究”(XSP21YBC367)的阶段性成果】

(夏先华,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Copyright @  2015-2022 中南网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备案号: 浙ICP备2022016517号-4   联系邮箱:514 676 113@qq.com